第三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坚持经济效益服从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实行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生态补偿制度,在自治县区域内从事农田基本建设、森林采伐、造林整地、采矿、取土、挖砂、筑路和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地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系破坏、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造成损害和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应依法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