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本地的水资源,统筹规划,多渠道集资,加强以水力为重点的能源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河费及采砂价款等,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和河道维护治理工作。自治县享受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利发展基金在分配上的倾斜和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居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自治县向县域外输水,受水方应对自治县进行水环境生态补偿。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