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矿藏、水流、地热、森林等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合理开发本县的自然资源。对在自治县投资、开发资源、改造和兴办企业、举办各项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并保护其合法

权益。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