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地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自行调剂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市)、区。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