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场所和广播电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大力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开展群众性的业余文化艺术活动,活跃和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提倡在满族传统节日颁金节(农历十月十三日)举行具有满族特色的文化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历史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民族文化遗产发掘、整理、研究和传承;加强对县域内具有民族特点的民居和标志性建筑物的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