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外地单位,应尊重自治机关自治权,遵守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定,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单位配备主要行政领导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