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林业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资源的利用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境内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经营形式发展林业,鼓励集体或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造林,劳务、苗木享受免税政策。支持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树木,谁种归谁所有,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限额采伐,禁止乱砍滥伐,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使用林地。鼓励退蚕还林,承包期可延长至70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追究责任。防止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等规费,专款专用,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林业建设重点扶持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严禁随意猎取和采集。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