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4年4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12年3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积极预防、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边境地区反渗透工作,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
(四)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排查、调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出租房屋、出租土地的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七)加强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八)开展群防群治和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九)健全军警民联防联动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十)加强对贩枪、贩毒、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等治安突出问题的查处,维护边境地区治安秩序;
(十一)发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组织。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表彰、奖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一)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联防、调解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开展群防群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和奖惩制度;
(三)教育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遵纪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四)及时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全隐患;
(五)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宾馆饭店、建筑工地、娱乐场所的管理;协助查处私彩等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诈骗等行为;
(六)协助司法机关监督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卖淫嫖娼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禁吸、禁贩、禁制、禁种毒品工作;协助社区做好戒毒巩固和康复工作。
自治州鼓励设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章工作任务
森林公安应当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和生态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野生动物、植物等森林资源的保护,调处林权纠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管理,打击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处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学校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人员和防范设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广播电视传输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控体系,依法查处制作、出版、销售、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邪教、暴力、淫秽等内容的读物及音像制品;
(六)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
(七)信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八)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城市改扩建、房屋拆迁等工作的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纠纷,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九)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规范管理,督促指导宾馆、饭店、旅行社和景点景区等旅游服务行业加强管理,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并及时调处纠纷;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一)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民族团结、思想道德教育;
(二)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矛盾调解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
(四)掌握辖区村(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人口流动、重点人群和房屋出租、土地出租等社情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
(五)组织村(居)民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案件;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康复、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章工作保障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组成。收支情况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由违法犯罪人员承担;违法犯罪人员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实,无刑事案件的;
(二)教育、帮助、挽救违法人员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
(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