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对其家属进行抚恤。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由违法犯罪人员承担;违法犯罪人员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