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每三年进行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表彰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实,无刑事案件的;

(二)教育、帮助、挽救违法人员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

(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