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
- 制定机关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5月2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的决定》修正)
(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二)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举行听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后,由法制委员会举行听证;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联合举行听证。
听证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会的范围和人数;
(四)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五)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会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机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旁听的名额、条件和时间、地点、方式;
(四)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事项。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和不同观点大致对等的原则,按照公告的名额确定陈述人。听证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陈述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机构。经听证机构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三日前确定旁听人名单并通知旁听人。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列席听证会的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所有陈述人发言后,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补充发言。
陈述人应当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人发表与听证事项无关的事实和意见或者超出规定时间的,主持人应当给予提示并有权停止其发言。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三)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听证报告作为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重要参考,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
简易程序听证会由专门委员会邀请有关组织和个人作为陈述人,不设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
简易程序听证会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陈述意见,并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简易程序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