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第十五条有效陈述人发言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陈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意见的,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交听证机构。陈述人应当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人发表与听证事项无关的事实和意见或者超出规定时间的,主持人应当给予提示并有权停止其发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