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第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工作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