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三)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听证报告作为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重要参考,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