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三)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听证报告作为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重要参考,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