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第四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听证:(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二)社会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