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第十条有效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七日前确定陈述人名单,向陈述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送法规草案文本等资料。陈述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机构。经听证机构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