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旁听人由听证机构根据报名顺序确定。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三日前确定旁听人名单并通知旁听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