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说明听证内容,介绍听证人、陈述人和列席人员,主持听证发言,执行听证会纪律。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列席听证会的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