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并要求作为陈述人时,应当简要说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和不同观点大致对等的原则,按照公告的名额确定陈述人。听证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