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之前可以举行会议,由有关部门进行立法情况说明,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