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第七条有效举行立法听证,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二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天津日报》和互联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便于公众周知的其他方式发布公告。听证会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听证机构和听证事项;(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三)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旁听的名额、条件和时间、地点、方式;(四)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