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
- 制定机关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6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3月11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 2017年5月1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议案。其中,修改法规的议案包括法规修订案法规修正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立法权限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抵触。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
立法项目库的立法项目由常务委员会结合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集中向社会公开征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经论证符合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要求的;
(二)常务委员会每年集中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有立法必要、但条件暂不成熟,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
(三)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项目,没有完成立法任务、但仍有立法必要的。
起草程序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法规案质量要求
法规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主要内容。
立法程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见。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第五章 法规解释
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出解释:
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出现新的情况,条文的部分内容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法规解释与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一)法规名称及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
(二)主要争议内容及理由;
(三)提议人名称、日期。
法规解释因相关法规的修改、废止而自动失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章市人民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库中的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七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规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办理。
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其他规定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批准的法规,公告中还应当载明该法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