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