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