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