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起草责任单位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