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第十九条已修改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起草责任单位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