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立法程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