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市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库中的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