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参产业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9月19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野山参、园参。
(一)野山参俗称林下参,是指播种后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15年以上的人参;
(二)园参是指人工整地栽培的人参。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参产业发展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林业、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人参产业发展重点县(区)应当根据全市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和区位特点建设人参物流中心,建立人参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人参电子商务。
鼓励和支持建设人参标准化种植示范区。
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以及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检测报告;
(三)使用的种子、参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
(四)病、虫、鼠害及其它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质量安全检验情况。
鼓励人参种植者依托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人参种植电子档案。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食药监部门对人参栽培种植档案进行管理和指导,免费向人参种植者提供种植档案文本。
(一)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二)利用和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使用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疗垃圾作为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行为。
人参及其产品的加工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鉴定制度,并对人参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查验经营者资质;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查验人参及其产品检验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
(四)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经营者对所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
(五)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档案进行检查;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义务。
人参及其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主办者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检验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资格,人参检验鉴定实行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负责制。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人参及其产品的品牌、加工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应当定期予以公布。
鼓励金融机构对人参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支持发展人参精深加工产业,对龙头企业给予资金、信贷和保险方面的支持。
对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人参企业、人参专业合作社等,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