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参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人参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参产业发展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林业、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