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参产业发展服务体系,为从事人参种植、加工、营销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行政指导、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