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品牌建设以及人参文化及其开发利用等人参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野山参、园参。

(一)野山参俗称林下参,是指播种后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15年以上的人参;

(二)园参是指人工整地栽培的人参。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