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品牌建设以及人参文化及其开发利用等人参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野山参、园参。(一)野山参俗称林下参,是指播种后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15年以上的人参;(二)园参是指人工整地栽培的人参。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