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参产业发展给予资金扶持,设立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种质资源保护开发、标准化种植、技术引进与推广、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品牌建设、项目促进和文化宣传等。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