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市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等规划相衔接。

人参产业发展重点县(区)应当根据全市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