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人参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对人参及其产品进行抽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人参及其产品的品牌、加工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