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加工和经营人参及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人参及其产品的加工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鉴定制度,并对人参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