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人参种植档案自人参销售后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
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以及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检测报告;
(三)使用的种子、参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
(四)病、虫、鼠害及其它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质量安全检验情况。
鼓励人参种植者依托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人参种植电子档案。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食药监部门对人参栽培种植档案进行管理和指导,免费向人参种植者提供种植档案文本。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