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 制定机关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6年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滩涂围垦。
国家保护依法从事滩涂围垦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沿海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区域的滩涂围垦规划,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从事滩涂围垦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在垦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申请围垦的滩涂同第三者有权益关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一)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联合投资滩涂围垦工程的,由联合投资者出具的申请人委托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滩涂围垦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已建滩涂围垦工程尚未划定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滩涂围垦工程竣工后,投资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在三个月内核定垦区范围、面积,确权发证。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一)按照投资情况获得垦区面积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使用权;
(二)在垦区内开发耕地的,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给予再造耕地补助费;
(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五年内免交农林特产税。种植粮食作物的,五年内免交农业税和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
(四)经批准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五十年内的土地使用费;
(五)土地使用期限按照用途确定:农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六)在使用期限内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七)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使用。
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由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补助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土地出让金等构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在海堤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海堤上建房、放牧、垦植、开渠、挖窑、损坏植被、存放物料、进行集市贸易等影响海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海堤上的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海堤兼作公路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设计、施工、加固。
垦区留成部分的水面和可耕地应当划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由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生产经营。
海堤兼做公路的,通过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向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收取的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垦区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