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投资滩涂围垦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分级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围垦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在垦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