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围垦工程交付使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小型的围垦工程也应该确定专职维护管理人员。垦区留成部分的水面和可耕地应当划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由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