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土地、建设、科技、农业、交通、水产、环保、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域的滩涂围垦规划,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是从事滩涂围垦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