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经批准的滩涂围垦工程项目,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围垦。逾期不动工围垦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