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