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投资的沿海滩涂围垦工程交付使用并进行耕地开发的,可按垦区开发形成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增加用地指标,用于本辖区内异地非农业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