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投资者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滩涂围垦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分部、分项、竣工验收工作。滩涂围垦工程竣工后,投资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在三个月内核定垦区范围、面积,确权发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