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海堤兼作公路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设计、施工、加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