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3年6月1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12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自治州鼓励和允许州内外各类投资者创办专业农场。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创办专业农场发展农业、畜牧业、特产业、林果业、渔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等多种经营。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专业农场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国土、水利、科技、畜牧、质监、人社、公安、教育、卫生、环保、民政、住建、交通、林业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专业农场的扶持工作。
第二章设立申报
(一)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时间十年以上,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水稻、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旱田粮食作物经营面积五十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经鉴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成员出资清单;
(五)章程或者生产计划;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土地流转
农民出租、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转让期内土地依法征收的,其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业农场通过种植结构调整和采用新技术等实现超额利润两倍以上的,双方可协商增加流转土地利益补偿。
第四章扶持发展
政策性支农资金应当优先扶持专业农场发展。
指导专业农场申办注册商标,培育品牌。
经依法批准,专业农场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建设农产品仓库、晾晒场、农机具仓库等生产经营用的临时建筑物。
(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业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章进城定居
(一)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留其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在受益年度内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受益年度终了后,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享受技能培训经费减免政策,从事二、三产业发展的,享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和全民创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子女就学享受市民待遇;
(五)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享有市民的其他待遇。
宅基地变为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变;已签订承包合同的,由政府给予复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