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专业农场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国土、水利、科技、畜牧、质监、人社、公安、教育、卫生、环保、民政、住建、交通、林业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专业农场的扶持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