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专业农场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国土、水利、科技、畜牧、质监、人社、公安、教育、卫生、环保、民政、住建、交通、林业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专业农场的扶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