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第四章 扶持发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专业农场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业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