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专业农场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时间十年以上,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水稻、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三十公顷以上,旱田粮食作物经营面积五十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