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进城定居的农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留其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在受益年度内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受益年度终了后,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享受技能培训经费减免政策,从事二、三产业发展的,享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和全民创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子女就学享受市民待遇;

(五)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享有市民的其他待遇。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